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扶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创业,按照《崂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崂政发〔2018〕9号)、《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要求,现就实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崂山区户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毕业不超过5年的高校毕业生(含留学回国人员、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学院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本区租赁房屋用于创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1.在本市首次注册创业实体(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且注册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之后;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特色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创业载体)之外租赁房屋注册创业实体;
3.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注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需按规定在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创业实体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需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同一创业者不得重复享受创业载体房屋租金减免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对领取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后入驻创业载体,以及领取补贴后其经营场所被用于创建创业载体的创业者,在退回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后,可按有关规定纳入创业载体认定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迁出创业载体的创业者,不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
二、补贴标准
对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每满1年3000元、企业(含民办非企业)每满1年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房屋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租金给予补贴。同一个创业者在我区注册多个创业实体的,不重复享受补贴。
三、补贴申请
符合补贴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注册经营满1年,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不超过5年的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颁发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应提供属于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相关证件。
4.租赁商品房屋作为创业场所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租赁备案材料及租赁房屋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5.租赁农村宅基地房屋作为创业场所的,应提供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属材料及租赁房屋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承诺书。
四、补贴审核与拨付
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补贴申请后,及时对申请人的资格、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有疑义的应进行实地查验确认。经审查确认无异议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无异议的,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拨付资金。
五、有关要求
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落实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政策,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2.各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创业者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查、材料上报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创业者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保证所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追缴所拨资金外,还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青岛市崂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崂山区财政局
2018年12月3日